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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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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点击次数:439 更新时间:2021年05月31日09:17:54 打印此页 关闭

    建标﹝2021﹞ 36号

    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发展改革委,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,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管)委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(委)、发展改革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发展改革委,国务院有关部门:

      根据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》(建标﹝2014﹞125号),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的《综合医院建设标准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,现批准发布,编号为建标110-2021,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综合医院建设标准》(建标110-2008)同时废止。

      在综合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、核准、设计和建设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,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,坚决控制工程造价。

     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,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4月20日

    附件下载:1、综合医院建设标准

    上一条:关于开展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、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下一条:关于开展“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年”活动的通知